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苏A3****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鼓楼区汉中路北侧非机动车车道由东向北右转弯通过虎踞路路口过程中,在向左驶出非机动车道时,车辆左侧与左后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南京Y4****电动自行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戴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短暂停车后即驾车逃逸。经鉴定,戴某某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8日,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单位、保险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收条、赔偿协议书、病历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92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