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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依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59********,汉族,小学文化,**,住依安县**楼**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依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依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依克公路与依安县上游乡兴旺村东西通村路交叉路口南侧(依安至克山北线36公里加400米)时,与同方向前方推自行车行走的行人娄某甲发生刮撞,造成娄某甲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娄某甲经依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娄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依安县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二轮自行车(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

3.证人娄某乙、娄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依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依安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依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岚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安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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