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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12月5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0日,门县公安局依法向门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陈某某,陈某某拒不到案。2013年9月5日,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陈某某依法逮捕。门源县公安局依据门检(刑)批捕[2013]号逮捕决定书于2013年9月10对陈某某网上追逃。2019年10月5日,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小海边防派出所将陈某某抓获,并羁押于山东省日照市看守所。2019年10月13日,门源县公安局将陈某某押解至门源县看守所,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1月30日14时50分许,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案称:在门源县国道227线一辆小货车侧翻到路基下,请求出警。

经门源县交警大队侦查查明:2012年11月30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青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227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27线135km+526m处时,车辆驶下路基侧翻在排水槽内造成驾驶人陈某某与乘车人董某某受伤,董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门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驾驶人陈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自愿认罪悔罪,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娅丽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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