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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H****8号小型轿车沿商南县北环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富家沟村部党群服务中心门前路段时,与沿北环大道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相撞,致徐某某当场死亡。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

另,2020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徐某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110警情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4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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