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安区院公诉刑诉〔2014〕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87********,初中文化,家住陕西省山阳县**镇**村,农民。2013年11月2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7号重型自卸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88KM+200M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徐某某碰撞,致徐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在事故。经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系交通事故呼吸系统衰竭而死亡。肇事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法院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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