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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铜梁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7时15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CU****号小轿车从铜梁往永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417线38公里+100米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被害人穆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穆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已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车驾信息、报警单、调解书与领条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蒋某某、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尸检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积极施救、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酌情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0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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