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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居住地重庆市巴南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N****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天助水泥厂往珞璜玉观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园区B区临港大道货场路口路段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减速让行,与行人雷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雷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雷某甲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死者近亲属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交通事故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 证人雷某乙、白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5923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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