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梁某区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梁某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梁某区**镇街道下场口父母家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自己的渝A*****号五菱牌面包车,由重庆市梁某区和林镇沿303省道往梁某城区方向行驶,当日07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梁某区金带镇省道303线92公里+30米路段时,因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情况,临危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肖某甲、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易某某当场死亡、肖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等候民警到现场处置。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某的死亡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颅脑挫裂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鉴定,渝A*****肇事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飞
检察官助理:石珂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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