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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渝B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缙云山索道加油站路段临时停车,之后起步时陈某某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致使该车车头与被害人廖某某相撞,车右后轮碾压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廖某某被送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BJ****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系车祸致双下肢毁损创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保险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渝安心鉴[2019]检鉴字第14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19]病理A鉴字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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