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新宝牌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出发。行至重庆大学城中路旭阳台北城路段时,与未经人行横道线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龙某某相撞,造成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经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无号牌两轮燃油机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普通摩托车。经重庆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陈某某于2020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娅

                                  检察官助理:陈仕林

                          2020 年11 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27199****);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