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连某某市云台山风景区**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G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振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转盘处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苏G68****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甲受伤,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日9时21分被害人王某甲经连某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海院区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120、3163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连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病理)字[2019]3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省淮工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1576号车辆性能检验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391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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