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12日14时许,驾驶辽E****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E***8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由沈阳市驶往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方向,当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高台子村三组路段时,遇到前方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未保持安全车速、未确保安全及未及时避让,将其撞到,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为外力作用形成。经现场勘验与调查,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案发当日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1048号、通公(尸)鉴字[2020]05号、沈佳司鉴所[2020]痕交鉴字第179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寒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