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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8********,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照明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小区**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8日0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贵AA****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农科院方向沿贵安大道天利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天利城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水泥隔离护栏及路灯杆,造成陈某某及其车上乘客林某某、郭某某、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某、郭某某、付某某无责任。2019年11月07日11时30分许付某某经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已赔偿付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郭某某、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性能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林

检察官助理:何倩倩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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