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住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王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白鹿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然气有限公司附近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魏某甲、魏某乙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害人魏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8日18时死亡。经西公交司法鉴(法尸)字【2019】第3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魏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魏某甲、魏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家奎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陈磊磊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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