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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 份 证 号 码23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道街**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 月7 日19 时40 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黑A*****号名爵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东市正阳北六道街景华汽车修理部门前路段时,追撞到前方米某甲由北向南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米某甲受伤经送肇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肇东市公安局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调查,到案后如实向交警工作人员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诊断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单、强险、商险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书、送达回执等;

2.证人李某某、米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19年12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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