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6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号,无业。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号的小型客车顺本市海港区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王岭路段,与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赵某某受伤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7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经常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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