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街镇**村**号**小区**座**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闽******轻型厢式货车沿闽侯县上街镇新保路行驶,途经新保路和117县道交叉路口和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被害人林某某受伤,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过磅单、称重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重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
2020年2月19日
附注: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量刑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