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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中共党员,住福鼎市**路**号**栋**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6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车从福鼎市城关往福鼎市前岐镇方向行驶,行经福鼎市前岐镇**号门前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郑某某停靠路边的一部人力三轮车,并将人力三轮车往前推行,致人力三轮车又碰撞上被害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0日死亡,造成郑某某摔下人力三轮车,左侧第9-11后肋、T9-11、L1左侧横突骨折,左侧胫腓骨远段粉碎性骨折。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并脑疝死亡。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福鼎市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陈某某赔偿被害人邓某某亲属丧葬费等共计75万元(币种下同),赔偿郑某某医疗费等共计27.254014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结果、福鼎市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前岐镇西宅村出具的证明、火化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3.证人廖某某、王某某、林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钰松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其联系电话1395938****。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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