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于福建省尤某某,住福建省尤某某**镇**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9时3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号小车由尤某某洋中镇后楼村往尤某某洋中镇方向行驶,行经西汤线14km+400m路段时,在超越前车时碰撞相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倪某某(后载有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闽******号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被害人倪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同年3月14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年8月28日,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4月10日,经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倪某某、王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向尤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赔付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赔付被害人倪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收条、尤某某总医院急诊部“120”出车登记、接受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福州第二医院福建省福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病情介绍、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火化证、血样提取委托书、血样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倪某某陈述;3.证人林某某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醇鉴字第269、27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17、1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19]车鉴字第54、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闽晟蓝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2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洪 蕊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5974****)。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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