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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九龙路**号**幢**梯**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闽******号丰田小型轿车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城小区行驶至**城**公馆北侧门口,左转弯驶入人行道停车位时,其车辆左侧后视镜位置将行走的被害人翁某某撞倒,发生致被害人翁某某因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

5.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培钦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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