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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66********,汉族,半文盲,驾驶员,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住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重型厢式货车行经仙游县**镇**路**号红绿灯路口路段时,碰撞到吴某乙驾驶承载吴某甲、吴某丁二人的闽******小车,造成吴某乙、吴某丁二人受伤,被害人吴某甲当场死亡及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吴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胸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丁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7月3日向仙游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赵劲松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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