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大道***号***城**园*幢*单元***室,居民。2009年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甘肃省环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7月2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甘肃省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27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朋友白某某等人在环县县城“**酒吧”饮酒,凌晨4时许步行回家休息。6时许,陈某某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从环县出发到庆城县**镇**宾馆接其朋友张某某,沿**公路由南向北准备返回环县,行驶至**镇***村****自然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穿公路的行人田某某相撞,致田某某受伤,经送环县曲子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一人死亡、一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1日,经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田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相关文书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领条,抢救记录,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调解协议、调解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明;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一人死亡,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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