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村,家住福建省泉州市******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载乘邓某某等三人的闽C*****号重型厢式货车运载竹子(核载19350KG,实载16150KG)沿国道福昆线由北往南行驶,行经福昆线350KM某某镇某某路段,因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且在夜间行驶经转弯处未降低行驶速度,车头正面右侧于右侧慢车道上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由班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闽D*****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D****挂重型半挂平板车(核载32000KG,实载93560KG)尾部左侧,致邓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邓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邓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与邓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漳浦县达通车辆鉴定中心、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曼娜

检  察  官:阮毅明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