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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5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接城堤村道由北往南行驶,车行至排方村民组路段时,撞上了被害人李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匡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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