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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5********,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2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晚上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套牌三轮摩托车沿本市X01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组附近路段时,遇被害人毛某某骑自行车在道路右侧同向行驶,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过于靠右侧行驶,与毛某某的自行车刮撞,致毛某某倒地受伤。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毛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左尺骨鹰嘴骨折,属重伤。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持E型驾驶证,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0.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赔偿凭证、诊断证明、快递单、办案说明等书证;②证人钟某某、刘某某、卢某某证言;③被害人毛某某陈述;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⑤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成分鉴定意见书;⑥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20年3月17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某(1597423****)取保候审在家。

二、移送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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