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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湖南省桃江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湘L*****大型平板货车装载一挖掘机从桃江县三堂街镇青山村陶粒厂出发,准备上S319省道左转弯往三堂街镇中心方向行驶,上S319道路时,遇被害人刘某甲驾驶湘H*****三轮摩托车从三堂街镇往修山镇方向行驶,因被告人陈某某进出道路未按规定让行,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因湘L*****大型平板货车无保险,于是又驾驶湘H*****小型客车撞上事故发生后停在道路上的湘H*****三轮车,伪造成湘H*****小型客车撞上三轮车的现场,但在交警到达现场后,主动放弃了骗保行为。2020年1月8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系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128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刘某乙、蔡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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