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湖北省红安县**镇**东路东**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J*****轻型厢式货车由麻城市顺河镇垸店村往顺河镇区方向行驶,12时许,行驶至麻城市顺河镇顺河集村高头垸路段,与对向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死因系严重颅脑损伤。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拨打120电话,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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