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G****8小型汽车沿鄂东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鄂州市武汉东灯控路口处因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与被害人严某甲(男,殁年68岁)发生碰撞,造成严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严某甲经救治无效于同年12月29日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严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害人严某甲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严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群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1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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