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河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0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大阳牌蓝色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自家中出发沿老河口市汉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汉口路水政监察大队门前路段,因驾驶不慎,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自行车时,车厢右后侧部位与王某某(男,殁年68岁)驾驶的自行车左侧把手部位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倒地受伤。当日6时许,王某某在老河口市一医院接受治疗。2020年1月5日,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年7月5日王某某于其家中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调查,民警于2019年11月5日在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双方协商其他民事赔偿另案诉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老河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2张;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若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联系方式1397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