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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住蕲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鄂J****8的重型厢式货车沿葛洲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浠水县巴河镇七里铺村路段,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男,殁年44岁)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经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浠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警调度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民事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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