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园**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2020年12月28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硚口区城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园博园西路路口北转弯过程中,遇被害人罗某某在北侧人行横道内西向东步行过道路,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鄂A*****小型轿车车头与罗某某发生接触,致罗某某受伤倒地。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3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并发脓毒症 、感染性休克等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罗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查笔录、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8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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