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31964********,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湖北省枝江市**镇人大代表,务农,住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2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E*****轻型货车沿G348国道由当阳往宜昌方向行驶,行至当阳市王店镇史店村3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驾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殁年51岁)及乘客刘某甲(殁年53岁)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系头部、躯干部及四肢严重损伤致机体功能障碍死亡,刘某甲系头部及四肢严重损伤致机体功能障碍死亡,陈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受理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驾驶证、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余某某等10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当阳安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案发路段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10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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