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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L*****号福田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经京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1181.1KM广水市**镇**路口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殷某甲(男,殁年89岁)撞倒碾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中央储备粮信阳直属库有限公司物流单、入库通知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文书发送回执等书证;2.证人闵某某、冯某某、殷某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焕环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八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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