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5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住湖北省巴东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红色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巴东县沿渡河泉口村安置点的家中沿村级公路到泉口村村委会,接上在此等候的张某某,随后便载着张某某一同前往**村**组韩某某家中办事,之后又沿**村**组原路返回,当车辆行驶至**村**组胡家梁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向左侧翻并跌至公路坎下,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信息、巴东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用户通知单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李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巴)公司鉴(法)字〔2020〕03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利民
检察官助理:杨欣梦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联系电话1534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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