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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21961********,汉族,初中文化,系孝感市**流公司送货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街**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8时48分,陈某某无证驾驶鄂K****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孝感市长征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澴河南路口时,因其驾车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同向前方步行的行人李某某,临危后,陈某某采取措施不力导致鄂K****3号车前部右侧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项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损失肆拾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鉴字第0078号、[2020]病鉴字第31号鉴定意见书、[2020]毒鉴字第68号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及交通事故照片;4、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住孝感市**区**街**大道*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322730****;

2.量刑建议书1份;

3.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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