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01972********,汉族,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鄂*****重型平板挂车)载货从大冶市**镇**村沿**线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村十字路口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将滞留在**线道路路面人员刘某甲碾压,致刘某甲当场死亡。陈某某未发觉事故发生,驾车离开现场。经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所驾驶机动车车主汪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外一次性补偿被害人亲属10万元,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遗体火化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杨某某、凡某某、卫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龙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2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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