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Q****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宋某某、贺某某二人沿沪聂线(318国道)由利川城区往团堡镇方向行驶,当行至沪聂线1682KM+7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摩托车发生侧翻,将车行方向右侧行人某某某撞倒,造成车某某、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某某某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鄂Q****5号)行驶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 证人宋某某、贺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19]73号、(鄂利)公(司)鉴字[2019]102号鉴定书、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6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冉瑞黎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0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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