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9 月24 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A***** 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从仙桃市**镇出发驶往仙桃市**市场。13 时20 分左右,当其驾车沿455 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455 省道14km+370m 与**镇河堤路交叉路口处时,遇刘某甲驾驶无牌 “澎力”牌三轮电动车沿郭河镇河堤路由东向西通过路口,货车右前部与三轮电动车左侧(含骑车人)发生碰撞并推挤碾压,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仙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书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法医鉴定:刘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刘某甲家属经济补偿费人民币7万元,刘某甲家属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7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