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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淅川县丹川**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淅川县**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一次退查重报,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R*****小型汽车沿X011线由淅川县荆紫关镇向县城行驶,行至金河镇莲花村路段时,撞住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死亡及乘客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淅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魏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支付李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9万,支付魏某某医疗费用等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3.证人姚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丽宁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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