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59********,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10时20分许,驾驶苏F2****轻型厢式货车,沿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江苏**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右转弯过程中,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妨碍非机动车辆的正常通行,所驾车辆与亦经该地段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景某甲所驾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景某甲跌倒受伤、两车受损。被害人景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8日死亡。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和解协议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景某乙、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海安市海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夏琪斌
检察官助理:罗玉玲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6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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