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F3****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洋浦经济开发区三都办事处三都街沿S500县道开往儋州市峨蔓镇方向。由南向北行驶至三都办事处颜塘村路口路段时,由于疏忽大意,避让不及,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羊某甲(85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造成羊某甲身体严重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110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死亡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羊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均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