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行车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从诸暨市**批发市场驶往**集镇方向,5时09分许,途经**镇**村地方,因夜间在没有路灯的路段上行驶,未按规定开启前照灯,未随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前方行人边某甲发生碰撞。5时24分许,桑某某驾驶浙DN****号轻型普通货车,与因事故躺在路面上的边某甲发生碾压,造成边某甲于当日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及桑某某均驾车逃逸。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边某甲无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边某甲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广泛性肋骨骨折、双小腿毁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边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试听资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监控视频,行车轨迹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肇事后逃逸。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26756****;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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