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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9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79********,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路**号。2002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2014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4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FZ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桐千线208省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桐庐县分水镇周王坞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推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甲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耿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且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艳       

检察官助理:董颖莉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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