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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S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湖州市驶往台州市。14时10分许,途经G1522(常台)高速公路往台州方向267公里+700米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浙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J****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浙J2****/浙J****挂号车车载货物和路产受损,以及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挤压性窒息而死亡。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绍兴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评估,皖S9****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4545元;浙J2****号/浙J****挂号车辆及车载货物损失总金额为人民币283928元;路产损失为人民币13210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皖S9****重型仓栅式货车车主已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已赔偿路产损失人民币1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收条、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科进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9576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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