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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广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3时14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汉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汉屯路置隆花园北停车场纳尔斯口腔门诊部门口处时,遇徐某酒后驾驶豫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由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突然向左转向,其前部与二轮摩托车左前部及徐某肢体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倒地后前部与停放在路南侧停车位内的豫C*****号小型轿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撞,豫C*****号小型轿车驶入路外停车场内,其前部与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豫C*****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其右前部与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发生碰撞,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五车受损,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9时30分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五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飞、王秋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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