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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51********,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人,住四川省普格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往泸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隆纳段1888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应急车道内护栏发生碰撞后又与被害人潘某某、付某某和川******号汽车、川******号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潘某某当场死亡、付某某受伤和川******号汽车、川******号汽车受损以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他人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8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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