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闽******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江滨南路北侧快车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辉映江山路段,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在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与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员电子档案、归获经过、报警登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方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 蔚
检察官助理 谢馨仪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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