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石道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豫******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郑州市十六人民医院路段时,与沿颖河路由南向北步行的廖某某相撞,致廖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廖某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和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郑某某、常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应缓刑,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段华蕊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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