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捕前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9时3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冀J*****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肃宁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棉站北侧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肃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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