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59********,满族,文盲,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已于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H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平县虎什哈镇大河北村马道沟路段处会车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梁某某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44.08mg/100ml。另查明,陈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赔偿被害方损失人民币八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陈某某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方损失且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常树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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